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与办事行为,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二条 凡被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开学时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向学校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书面报告和有效证明经校外教学点向学校申请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所属校外教学点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拒因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籍注册以后需前置学历复查的,请本人于学籍注册后3个月内来学校完成前置学历复查。退费等相关工作按照我校财务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对已办理了入学手续并缴纳学费的新生,在规定期限内统一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 在籍学生新学年开学时,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无特殊原因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4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为2.5年,修业年限为2.5-4.5年;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为5年,修业年限为5-7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过程性考核成绩包括考勤、作业等方面,其比例占总评成绩的50%。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毕业考核。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本人提前1周持工作单位或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1次。
第十一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作缺考处理,该门课程不计成绩。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准许补考1次,没有参加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补考成绩合格以60分记载,补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重修成绩以终结性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认识和表现情况,确定是否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确有需要且有相关支撑条件者,可由本人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内的;
(二)改变学习形式的;
(三)无转入专业全日制前置学历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
(四)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每年3月及9月集中办理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的学生编入转入专业的最新入学年级学习,学费标准参照转入年级与专业执行。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不得再次更改。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内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程序。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3月和9月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提供经转出学校签字盖章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校外教学点初审同意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审核通过后,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继续教育学院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年的3月和9月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校外教学点初审同意后,送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审核通过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
跨省转学的,需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双方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商转及转学条件确认手续,得到同意或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因身体、心理等原因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一般仅限一次,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学生累计休学期限不超过2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退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审查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原校外教学点进入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在原专业或原校外教学点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或其他校外教学点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程序。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30天内提出申请,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复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经所在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退学)审批表》,经所在校外教学点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对于拟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校外教学点及本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即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10日内或在公告期内可向学校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三)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学生一经退学,学籍即注销。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和转学,学校不退其所缴的学费。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者,由湖南中医药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2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一)不合格课程考试或毕业考核可向学校申请补考1次,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实习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须按培养方案补修实习,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后,中途办理退学手续,可发给肄业证明。不办理手续而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者,不发给肄业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学生向学校书面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学位证书需载明的个人信息,应当提供户籍证明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供学校审查。
学校对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文件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审查,学生提供的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的户籍证明等文件真实、合法,学校即予以变更;否则不予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因上级政策调整,造成本规定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