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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05-21

湖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与透明,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校代码:10541。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地址:含浦校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产业园学士路300号;东塘校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

第三条 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学校名称为湖南中医药大学,由教育部统一进行电子

注册认证。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与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生范围与报考条件

    第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层次为大专起点升本科,简称“专升本”。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在籍)学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七条 报考我校“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 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大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或取得当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的应届护理、助产专业全日制普通大中专业毕业生。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5.具体规定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发布的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学、护理学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不能作为报考职业医师、职业护士等资格考试的依据。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学习形式

第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依据现有全日制本科专业师资力量,结合本校专业特色及市场需求,以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依据,参考经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编制招生专业目录,提交湖南省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我校现设置中医学、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护理学、口腔医学等9个“专升本”招生专业。每年具体招生专业以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的《普通本专科学校成人教育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业余和函授两种学习形式。中医学、临床医学、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习形式为业余,药学、中药学、护理学专业学习形式为函授。

第四章  学制与年限

   第十二条 专升本”学制:两年半。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名单及办学地点

第十三条 我校在湖南省内设立的校外教学点,以湖南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为准,学校将及时更新并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省内公布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对符合我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出现同分情况,录取原则为:文史中医类以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医学类以医学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经管类以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还是存在同分情况,则再按政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湘价教[2023]6号文件要求,学费3200元/生·年;书籍课本费按年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除此之外无任何其他费用。 学费由考生本人分学年缴纳至学校指定财务账户。

第八章  加试科目及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学校无加试科目。

第九章  通讯地址及网址

第十八条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电话:0731-85381177。学校成人教育招生信息发布网站为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网址http://cjxy.hnucm.edu.cn。

第十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由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