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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21

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等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二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1.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设置中的每一门课程考试及相关考核;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中等及以上成绩。

(三)外语水平的要求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毕业时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教务处组织的湖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2.本科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2020年及以前的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3.本科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级及以上等级的笔试且成绩在425分以上;

4.本科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笔试且成绩合格。

申请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上述外语水平条件之一,申请学位时须提供成绩真实有效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四)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必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

第三条 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或触犯国家法律,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处分仍未取消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  由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校外教学点提供申请材料,校外教学点须按要求审核、汇总以上材料,在每年4月和10月将符合授予条件的材料(包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由校外教学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继续教育学院,确保信息正确并对此负责。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二)评审  由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审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和资格,于每年6月和12月将初审名单提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授予  学校对审定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24届毕业生开始执行,适用于2024届及以后毕业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湖南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如以往文件中有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湖南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