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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05

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学院党政领导议事决策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湖南中医药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校发〔20131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个别酝酿、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事范围包括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习传达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研究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师生稳定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学院干部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和人员聘任工作。

()研究学院学历教育招生与非学历教育培训等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研究学院本科生、专科生培养计划的制()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质量监控、函授站管理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研究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岗位分类定级、岗位异动、绩效考核与奖惩等工作。

()研究学生德育教育和招生就业工作。

()审定学院大额资金使用,财务收支预算和分配方案,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十一)研究制定学院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二)研究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工作。

(十三)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提出,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党政主要领导应会前个别酝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做好会前准备。

第八条 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不搞临时动议。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书记或院长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六条 讨论议题出现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形成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召开会议议定;如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应按相关程序,报请分管校领导、校党委行政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学院办公室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学院教职工通报。

第十九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要全面、准确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对重大问题在讨论决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执行,组织相关部门解决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做好执行结果的信息反馈。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会议决定执行时,可以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二十三条 对随意拖延或不予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记录、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实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4年10月30日